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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律条例,反家暴法司法解释

浏览次数: 1329 日期:2021-05-28 责任小编:青苹

  反家暴法律条例有哪些?反家暴法司法解释是什么?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了有效保护。但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家庭暴力受害者选择默默忍受。怎样才能使反家庭暴力更加普遍,怎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识别它?这篇文章提供了反家暴法律条例,供你参考。


反家暴法律条例,反家暴法司法解释


  一、基本原则。

  1、依法及时有效的干预。

  鉴于家庭暴力不断发生、恶化和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理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忽视家庭事务中的家庭暴力。

  2、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与隐私。

  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首先要保障受害人的安全。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其再次发生,并通过对受害者提供紧急治疗、临时安置、对施暴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惩罚措施、发布禁止令等措施来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和潜在危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事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必须保密。

  3、尊重受害人意愿。

  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要严格依法办理,尊重受害人意愿。在立案、刑事强制措施、公诉、处罚、减刑、假释等案件中,要充分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处理。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调解。

  4、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和重病患者给予特别保护。

  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代告、法律援助等多种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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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理案件。

  1、主动举报、控告和投诉。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人民调解、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和组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举报或控告"的规定,向法院起诉。

  不愿意公开本人姓名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保守秘密,并对检举人、控告人的行为予以保密,保障其人身安全。

  2、快速审查、立案和移交接到家庭暴力举报、控告或举报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迅速审查。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是否立案,应根据其管辖范围确定。满足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可以构成犯罪,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交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控告人或者检举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经审查,家庭暴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与此同时,通知受害人向人民调解提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注意刑事案件的发现。在办理人身伤害、虐待、遗弃等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查明可能存在的家庭暴力犯罪。家庭暴力犯罪线索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应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构成自诉,应告知受害人自诉的途径。

  4、尊重受害者的程序性选择对于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受害人的自诉权和诉权。被害人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调查期间,受害人不再请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转为自诉的,应当告知其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受害人自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害人就此种案件向人民法院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通过代理人告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自诉权。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能或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受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受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能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代为告知的;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受害人因受到胁迫或威胁而无法告知的,人民检察院也可告知。法院通知或者代理通知的,应当依法受理。


反家暴法律条例,反家暴法司法解释

  6、切实加强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立案的监督。如公安机关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通知公安机关;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提出异议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和组织。

  7、及时全面收集证据。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应当全面、充分地收集和固定证据。除了现场物证、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村民、人民调解、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人员、受害人亲属、邻居的家庭暴力处置记录、病历、照片、录像等。

  8、受害者的适当治疗和安置。具有保障公民人身安全职责的单位和组织,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由于家庭暴力造成严重伤害而需要紧急治疗的受害者,应立即与医疗机构联系。在面临严重的家庭暴力威胁或无人照看时,需要临时安置的受害人或相关未成年人应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置。

  9、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不采取依法拘留、逮捕措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来访、电话等方式,向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其人身安全情况。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为确保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安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中,为确保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受害人停止实施家庭暴力,停止侵害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停止向受害人提出酗酒、赌博等行为,并视情况通知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10、加强对自诉案件的指导性。家暴案件的特点是案件发生周期长,证据难以保存,受害人相对弱势,举证能力有限,相关事实难以识别。一些特征在自诉案件中更为突出。所以,在审理家庭暴力自诉案件时,如果因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等原因无法满足证据要求,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指引,告知需要收集的证据以及收集证据的方法。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取。

  11、加强受害者法律援助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者残疾人。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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