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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夫妻债务最新规定

浏览次数: 786 日期:2021-06-13 责任小编:冬玲

  婚姻法律就如何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离婚协议的效力等问题作出了很多规定。那最新的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三是如何规定的呢?和以前的规定相比有什么变化?使用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婚姻法解释三全文!


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夫妻债务最新规定


  一,婚姻法解释三全文

  婚姻法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2011年7月4日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了更好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中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方当事人以婚姻关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婚姻登记当事人因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2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亲子关系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请求成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致使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予准许:

  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致使夫妻共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㈡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因患有重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

  第5条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个人财产,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6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同意将其所拥有的财产赠给另一方当事人,赠与方当事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可根据《婚姻家庭法》第38条第3款的规定,视为只赠给子女一方,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两人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根据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权利或财产利益之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者,得依特别程序请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之监护人,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者,法院应予受理。

  第9条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丈夫和妻子因生育与否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当依照《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首期款,不动产登记在首期款支付人名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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