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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关于财产的新规定

浏览次数: 1634 日期:2021-09-10 责任小编:冬玲

  在新婚姻法中,人们对夫妻财产分割是否充满了疑惑,所以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关于财产的新规定?


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关于财产的新规定


  一,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

  1.结婚后的财产:婚后父母一方出资购买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仅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项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持有。

  2.首付款共同支付房款时的协议处理。

  婚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数额,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离婚时由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赔偿。

  3.一方擅自出售房屋造成损害离婚时应赔偿。

  当事人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婚姻中的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收益。

  对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屋,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而不损害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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